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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一有限公司購買的條款和條件

1.              適用性。

採購訂單(“採購訂單”)以及這些條款和條件(從購買訂單超鏈接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賣方)共同構成了買方購買商品的要約(“”)或服務(“服務”以及“商品”訂購商品”)根據這些條款和條件以及採購訂單從賣方指定。 賣方接受此要約後,這些條款和條件以及採購訂單即構成具有約束力的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在買方和賣方之間進行,並且適用於買方向賣方購買的所有訂購商品,因為此類訂購商品可以在採購訂單的正面進行說明。 在以下第一種情況發生時,賣方將視為要約接受:(a)賣方作出,簽署或交付任何確認接受的信件,表格或其他書面或文書給買方,(b)賣方根據以下規定履行任何義務:要約,或(c)在賣方收到採購訂單後三(3)天之內,沒有書面通知買方不接受該採購訂單。 如果協議與賣方提交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文書有任何衝突,則以協議為準。 該協議以及通過引用併入本文的任何文件構成了雙方關於訂購商品的唯一且完整的協議,並取代了所有先前或同期的諒解,協議,談判,陳述和保證,以及口頭和書面的通訊,除非雙方已簽訂並簽署了單獨的重要書面合同。 買方明確將接受協議限制為此處和採購訂單中所述的條款。 此類條款明確排除了賣方的任何銷售條款和條件,或賣方發布的與訂購物品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 賣方在此反對並拒絕賣方以任何形式,確認,接受或確認形式使用的與執行採購訂單有關的任何其他,不同或不一致的條款或條件,但買方不反對並拒絕該提議。拒絕協議(除非此類差異在訂購商品的描述,數量,價格或交貨時間表上有所規定),但將被視為對協議的重大變更,並且協議應被視為賣方接受,且無任何其他要求,不同或不一致的術語。

2.              發貨和交付; 備用來源。

(a)所有貨物必須(i)賣方適當包裝或以其他方式準備裝運,以防止損壞,獲得最低的運輸和保險費率,並滿足承運人的要求,並且(ii)按照採購訂單。 因不遵守這些條款而產生的費用由賣方承擔。 在所有發票,提貨單,裝箱單,紙箱和信函中,必須註明賣方的姓名,完整的收貨人地址和訂購單號。 提貨單必須附在所提交的發票上,顯示承運人,紙箱數量,重量和裝運日期。 所有貨物的裝箱單必須隨附詳細列出貨物的清單。 賣方保留貨物的所有權以及所有損失或損壞的風險,直到買方在要求的目的地以書面形式收到合格貨物為止。 除非採購訂單上另有說明,否則運輸條款是買方交貨地點的離岸價格。 時間就是生命。 只能按採購訂單中指定的數量和時間交貨。 在交貨之前,賣方必須將貨物分開存放並確定為買方財產。 如果買方根據第8條規定的破產事件終止了協議,則賣方的擁有權應立即終止。賣方授予並應向買方或其代理人提供不可撤銷的權利,以進入其貨物所在的任何場所保留或存儲以檢查它們,或者在賣方的擁有權終止的情況下,將其收回。

(a)如果預計不能按時交貨,則賣方必須立即通知買方並採取合理的措施,以加快其交貨速度。 未經買方事先書面同意,賣方不得在約定的交貨日期之前五個工作日內交貨。 如果未按時交貨或通知您交貨預計會延遲,則買方可以取消任何訂單。

(b)如果賣方未能按照協議的條款和條件進行交付,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不符合規格的貨物,則買方可以拒絕任何交付或取消採購訂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產品規格”)和賣方商品發布的績效標準。 所有商品在設計,材料和工藝上均不得有任何實質性缺陷,並且應具有令人滿意的質量(按《 1979年商品銷售法》的定義)。 買方接受任何不符合要求的交貨,並不構成其拒絕未來交貨的權利的放棄。 如果賣方(i)不提供商品,(ii)不提供符合規格的商品,或(iii)不符合買方的交貨時間表和交貨要求,並且賣方未提供可比較的質量替代品(賣方必須承擔替代品)任何費用和價格差),那麼買方可以單方面酌情決定從另一供應商那裡購買商品作為賣方的替代來源。 在這種情況下,賣方應償還買方從其他供應商那裡購買貨物所產生的任何其他費用和支出。 識別並通知有缺陷的貨物或不合格裝運後,買方應獲得全額退款,用於報廢或退貨,其中包括已付給賣方的全額費用,以及運輸,加工和相關費用(如果適用)。 在收到有缺陷的商品的通知後的5個工作日內,賣方應向買方提交書面說明,說明根本原因和為防止再次發生而採取的糾正措施。 本第2節應同樣適用於任何維修或更換的貨物。

(c)買方可以在預定交貨日期之前至少14天,不承擔任何責任,通過向賣方發出口頭通知以告知其任何必要的重新安排,推遲任何或每個已訂購項目的交貨(口頭通知應在10天內以書面形式確認)口頭通知)。 此外,如果賣方分期交付了訂購的物品,則買方可以在未給賣方15天的書面通知後取消未訂購的訂購商品的任何訂單(或部分訂單),而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D)           買方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在預定的交貨日期之前至少14天,通過向賣方發出任何必要的重新安排的口頭通知,推遲對任何或每個訂購商品的交貨(該口頭通知應在口頭通知後的10天內以書面形式確認)注意)。 此外,如果賣方分期交付訂購的物品,則買方可以在沒有書面通知賣方的情況下,在15天之內取消尚未訂購的訂購商品的任何訂單(或部分訂單)。

3.              服務提供

(A)           賣方應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向買方提供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採購訂單中規定的所有規格和性能標準(以下簡稱“服務規格”)和賣方發布的標準。 賣方應遵守服務的所有履行日期。 時間就是生命。 在提供服務時,賣方應:(i)在與服務有關的所有事宜上與買方合作並遵守買方的所有指示; (ii)根據賣方行業,專業或行業的最佳實踐,以最佳的謹慎,技巧和勤勉的態度執行所有服務; (iii)使用具有適當技能和經驗的人員來執行分配給他們的任務,並且該人員的數量應足以確保根據協議履行賣方的義務; (iv)確保服務(及任何可交付成果)符合服務規範中列出的所有描述和規範。   

(b)在           如果賣方未能在適用日期之前履行服務,則買方應在不限製或影響其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享有以下一項或多項權利:(i)通過發出書面通知立即終止本協議; (ii)拒絕接受服務的任何後續執行; (iii)向賣方追償從第三方獲得替代服務所產生的任何費用; (iv)要求賣方退還因賣方未提供的服務而預先支付的款項; (v)要求賠償買方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損失或費用,這些額外費用,損失或費用以任何方式歸因於賣方未能遵守該日期。 

4.              價格; 付款。

所有訂購商品的價格將按照採購訂單中的說明,並包括所有適用稅金; 但前提是,在任何情況下,賣方根據本協議收取的價格都不會比賣方向購買相似或更少數量的訂購商品的其他客戶收取的最低價格低。 所有訂購商品的付款條件將在採購訂單中規定。 買方有權抵消賣方或買方或其任何關聯公司在任何時候所欠的任何款項,以買方或該等關聯公司在任何時候就本協議應支付的任何款項中抵銷。

5.              檢驗/測試。

訂購商品的付款不構成接受。 買方有權檢查所有訂購的物品,並拒絕接受買方認為有缺陷或不合格的任何或所有訂購的物品。 買方在交付或履行(視情況而定)之後有足夠的時間檢查貨物或服務之前,或在貨物潛在隱含的情況下,直到買方有足夠的時間對其進行檢查之前,不應認為買方已接受任何貨物或服務。潛在缺陷明顯後的合理時間內,買方可以選擇要求修理或更換被拒絕的訂購物品或退還購買價。 超過採購訂單中指定數量提供的訂購商品可以退還給賣方,費用由賣方承擔。 買方保留使用被認為是必要或必要的材料來履行拒絕履行其對客戶的合同義務的權利,而不會放棄對賣方的任何權利。 協議中包含的任何內容均不能免除賣方承擔測試,檢查和質量控制的義務。

6.              保密和所有權。

雙方應保密對方的機密信息,不得將對方的機密信息提供給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將對方的機密信息用於除本協議明確允許的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 為此,“機密信息”是指屬於或與該方,其業務或活動相關或與之相關的信息(無論是口頭,書面或電子形式),均不在公共領域,並且:任何一方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告知另一方為機密性質,或(iii)由於其性格或性質,處於相同位置且在相同情況下的合理人將視為機密; 但不得包含以下信息:(i)通過接受方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公知或已成為公眾所知(ii)在披露之前另一方合法擁有的信息(iii)由第三方合法地披露給接受方不受披露限制的一方(iv)由接收方獨立開發,獨立開發可以通過書面證據表明; (v)必須由法律,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任何監管或行政機構或公認的證券交易所或上市機構的規則披露。 各方應同意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確保其僱員或代理商不會違反本協議的條款披露或分發對方可訪問的對方的機密信息。

7.              擔保。

賣方聲明並保證:(a)根據協議,所有訂購的物品和賣方的表現將(i)符合賣方提供或提供的所有適用圖紙,規格,說明和样品,(ii)具有令人滿意的質量,並且沒有設計,材料和工藝上的缺陷,(iii)遵守當時所有適用的法律(無論是國外法律還是國內法律),包括但不限於與消費者健康和安全以及環境保護和童工有關的法律法律; (iv)適用於通常提供此類商品和服務的目的; (v)適用於賣方提出的或買方告知賣方的任何目的; (b)訂購物品不會侵犯或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知識產權,隱私權或其他所有權或財產權; (c)有權授予並特此授予買方使用任何訂購產品中嵌入或併入的軟件的許可; (d)所有服務均應按照良好的行業慣例,以最佳的謹慎,技巧和勤奮來提供; (e)它已遵守並應遵守適用於其在本協議下履行其行為的所有法律。

8.              終止。

如果賣方不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而無法履行義務,則買方可以隨時(i)在15天內書面通知賣方以方便起見(ii)立即全部或部分終止本協議(ii)違約通知後的十天內,(iii)如果賣方遭受破產事件(包括中止或威脅中止其債務的償付或被視為無法償還債務),則應立即發出書面通知。買方在合理確定的基礎上確定的普通課程,或向法院提出申請或下達命令以任命管理員,或者是否發出了意向任命管理員的通知,或者是否任命了管理員,在賣方之上; 針對賣方的清盤或與賣方清盤有關的請願書,發出通知,通過決議或下達命令。 在協議全部或部分由買方出於任何原因終止後,賣方應立即(a)終止已終止協議下的所有工作,(b)使其任何供應商或分包商停止工作,並且(c )在買方的指示下,自行和在其供應商或分包商的工廠中保存和保護根據本協議購買或承諾根據協議購買的在建工程和材料。 買方不得因賣方在日常業務過程中可能消耗或出售給他人的任何材料或商品而欠賣方任何利潤損失或付款。

9.              賠款。

賣方應針對與之相關的所有索賠,損害,責任,損失,罰款或判決,包括成本,法律費用和其他費用(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為買方,其分支機構,管理人員,僱員和代理人提供辯護,賠償並使其免受損害。 (a)賣方違反本協議; (b)因賣方違反本協議而導致的人員傷亡; (c)商品或賣方履行服務的行為未能遵守協議的要求; (d)在任何商品或服務中侵犯第三方的知識產權; (e)欺詐或欺詐性虛假陳述。

10.              災難性缺陷。

賣方應在買方要求的30天內向買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服務提供商賠償零件的所有成本和費用,人工,管理費用,運輸費用,替換商品費用和其他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和費用)與災難性缺陷,貨物召回或貨物現場修復有關或由其引起。 “災難性缺陷”將被視為在以下情況下發生:(a)在以下情況下違反了第(7)款中所述的陳述和保證:(i)在任何三個月的時間內所發貨的商品的3%或以上,或(ii)的1%在買賣雙方達成初始協議的頭六個月內發貨的貨物; (b)賣方向買方出售的商品的退貨和匯率超過了買方記錄所確定的商品平均類別; (c)買方確定貨物中的單個或單個缺陷組(在外觀或功能上影響貨物的任何製造缺陷)對此類貨物的影響超過10%; (d)買方或賣方有合理意見認為,有必要召回貨物(包括維修貨物所需的任何服務零件,更換零件,備件,組件和工具); (e)應將商品從市場上撤出,以遵守買方自行決定的適用法律(包括但不限於自願或強制性消費品安全召回的情況)。

11.             保險。

賣方應並要求其分包商應從信譽良好的保險公司獲取並始終保持適當水平的保險(包括但不限於產品責任和公共責任),以履行本協議和適用法律。 應買方要求,賣方應向買方增加商業一般責任保險單的附加被保險人,並應向買方提供保險證書和證明該保險的適用保險單背書。 賣方不得採取任何行動使任何保險單無效或損害買方的應享權利,並在任何(任何)保險單被取消(或將被取消)或其條款(或將受到任何重大變更)時通知買方。 如果協議的任何部分涉及賣方在買方的場所或買方進行操作的任何地方或買方提供的材料或設備的履行,賣方應採取一切必要的預防措施,以防止在進行過程中對人員或財產造成傷害賣方的工作。

12.            資料保護

在要求賣方處理任何個人數據的範圍內(《 1998年數據保護法》(經修訂和更新)定義為“DPA”)在提供訂購商品期間代表買方,賣方僅應按照買方的指示並以必要的方式處理此類個人數據。 賣方應確保:始終遵守DPA的條款; 並採取一切適當的技術和組織措施,以防止對個人數據進行未經授權或非法的處理,以及對這些個人數據的任何意外丟失,破壞或損壞。 賣方應立即遵守買方要求其修改,轉移或刪除個人數據的任何請求,並在收到與處理個人數據直接或間接相關的任何投訴,通知或通訊時立即通知買方,並且賣方應提供與任何此類合規,通知或通訊有關的所有必要合作與幫助。 賣方同意就所有索賠,損害賠償,責任,損失,罰款或判決,包括成本,法律費用和其他費用(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為買方,其分支機構,管理人員,僱員和代理商提供辯護,賠償並使其免受損害,有關或因賣方違反本條而引起的12。

13.                責任限制。

在任何情況下,對於因協議引起的,與協議有關的或與協議相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買方的總賠償責任應不超過可分配給引起索賠的商品或服務或其單位的價格,但賣方可以向賣方或賣方收取費用。根據第60節規定,買方應在到期日後3天之內收到的任何付款的年利率為2%。 第12條的任何規定均不限製或排除以下責任:(i)因疏忽(ii)或欺詐或欺詐性虛假陳述而造成的死亡或人身傷害。

14.             適用法律/司法管轄區。

本協議,其解釋以及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包括非合同性爭議)均應受英格蘭和威爾士法律管轄,並據此解釋,雙方不可撤消地服從於該州的專屬管轄權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法院。 買賣雙方明確承認並同意,《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國際銷售公約”)不適用於本協議,且此類當事方已自願選擇退出《銷售公約》對本協議的適用。 買方根據本協議享有的權利是累積性的,並且是針對賣方可能採取的其他任何法律或衡平補救措施。

15.              合規事宜。

賣方必須遵守適用於並通知賣方的所有買方政策。 賣方必須嚴格遵守所有適用的法規,法律和法規(“法律”),包括但不限於所有適用的環境,健康與安全,貿易和進出口法律。 賣方同意將與根據本協議購買的貨物有關的任何固有危險通知買方,該隱患在處理,運輸,儲存,使用,轉售,處置或報廢期間會暴露該危險。 所述通知應發送給買方的全球供應鏈經理,並應指定產品名稱,危害的性質,買方或他人必須採取的財產預防措施,所有適用的安全數據表以及買方應合理使用的其他任何其他信息希望知道保護其利益,財產和/或人員。

16.             賣方作為獨立承包商。

賣方應以獨立承包商的身份履行本協議的義務,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被視為買方的代理或僱員。 本協議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釋為在買賣雙方之間建立合夥關係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聯合經營。 賣方應全權負責與買方向賣方付款有關的所有聯邦,州和地方稅收,捐款和其他責任。

17.             反腐敗。 

賣方應始終根據與反賄賂或反腐敗立法有關的所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制裁和命令,包括但不限於2010年《反賄賂法》(“相關要求“)。賣方應(i)遵守買方可能不時通知其的有關反賄賂和反腐敗的所有政策,以及任何相關的行業法規,在每種情況下均應視為買方或相關方行業機構可能會不時更新它們(“相關政策”和(ii)在本協議的整個期限內擁有並維持其自身的政策和程序,以確保符合相關要求和相關政策,並將在適當的情況下強制執行(iii)立即向買方報告任何要求或要求賣方獲得與執行本協議有關的任何不當財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 (iv)如果外國公職人員成為賣方的官員或僱員或獲得賣方的直接或間接利益,則立即通知買方(賣方保證沒有外國公職人員作為官員,僱員或直接或間接的身份)擁有者在本協議簽訂之日); (v)在本協議訂立之日起的六個月內,並在其後每年一次,由賣方官員簽署書面證明給買方,證明賣方和賣方應負責的所有其他人遵守本第17條遵守本第17條的規定。賣方應提供賣方合理要求的支持證明。 賣方應確保與賣方有聯繫的任何人在執行與本協議有關的服務或提供商品時,僅基於書面合同,該書面合同強加了與本合同中施加於賣方的條款相同的人,第17條(“相關條款”)。 賣方在任何情況下均應對此類人員遵守和執行相關條款負責,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均應對此類人員違反任何相關條款的行為直接負責。 賣方認為違反第17條是對本協議的不可補救的重大違反。

18.              合作。

賣方應提供買方可能合理要求的所有此類證據,以核實賣方提交的任何發票或賣方實現的任何折扣聲明或其他降低成本(包括降低成本的日期)。 此外,供應商應應要求,允許買方視合理的要求,檢查並從賣方的所有與貨物供應有關的相關記錄和材料中復制(或摘錄),以核實此類事項。 。

19.              一般。

協議中包含的任何條款的無效將不會影響任何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本協議以及雙方之間先前訂立的任何保密協議,構成了與本協議主題有關的完整協議和對雙方的理解。 本協議取代雙方之前的所有書面和口頭協議以及所有其他通信方式。 各方同意,對於本協議未列出的任何陳述或保證(無論是天真的還是過失的保證),將不具有任何補救措施。 買方不堅持履行任何條款或條件或行使任何​​權利或特權,除非有書面規定並經雙方簽字,否則不得放棄任何此類條款,條件,權利或特權。 本協議只能由買方或賣方單獨簽署的書面文件進行修改或修改。 未經買方事先書面同意,賣方不得全部或部分分包,負擔或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第6-10、12、14和19節的規定在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 除賣方和買方以外,本協議中的任何內容都不賦予任何人根據本協議或由於本協議而享有的任何權利或救濟。 賣方應買方的要求並由買方承擔費用,採取或促使其採取所有進一步的行動,並應買方的合理意見不時地不時執行或促使所有此類單據的有效執行,使本協議完全生效。 本協議項下要求或允許的所有通知,要求,同意和其他通訊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並以傳真或專人,隔夜送達服務或掛號或認證郵件,預付郵資的方式寄至以下地址或傳真號碼:採購訂單中的另一方(或為此目的書面通知的其他地址或傳真號碼)。 在正常郵寄過程中或在傳真的情況下,應視為在發件人根據傳真確認報告發送傳真之日將其送達的通知已收到。